西安长庆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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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 务 范 围
    1、就顾问单位的重大决策,向决策层提供法律论证意见;
    2、建立和完善顾问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,草拟、修改、审查合同和有关 法律文书;
    3、受托参与经济合同及有关项目的谈判和签约;
    4、受托为顾问单位重大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;
    5、协助顾问单位保护商业秘密;
    6、代理顾问单位发律师函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款;
    7、代理顾问单位办理见证或公证等法律事务;
    8、就顾问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提供法律意见;
    9、代理办理有关股份制改造、股份公司设立等法律事务;
   10、受托在新闻媒体上发表律师声明;
   11、协助顾问单位处理内部劳动关系;
   12、对顾问单位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;
   13、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,并出具调查报告。
   14、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出具律师见证书。
   15、根据顾问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,对企业债权进行分析,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,清理债权债务。
   16、办理顾问单位其他必要的法律事务。
   17、 接受顾问单位委托,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、经济纠纷的调解、和解、仲裁和诉讼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律师服务走进企业 
尊敬的老总: 
    某种程度上,企业风险也是法律风险。 
    没有任何企业喜欢打官司。但同时,也没有多少企业习惯于聘用律师法律顾问。 
    时代在发展,也在不断要求。机遇与风险并存!法律风险也许总是如此:越是脚步匆匆,它越是在不知不觉中逼近。等回过神来,它已不可避免地成为企业成本管理中的头痛问题。甚至有时,它会给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! 
    怎样预防和减少法律风险?我想,至少也该是老总在忙碌之后,静下心来时,能够想到的一个问题! 
    确切来说,律师法律顾问的主要意义不在于打官司,而在于法律风险管理。所以,企业应习惯并善于利用律师法律顾问! 
    根据我个人的经验,企业利用律师法律顾问的最佳效果是:将其对法律风险的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,而且要形成制度化、程序化。制度化程序化的好处在于:他随时按程序运转,不因其他经营而被忽视和停止。法律风险管理中,日常的合同管理很重要,法律风险大都从这里生根、发芽、滋长的。合同管理好了,法律风险基本可以做到预防和控制。 
    法律及合同管理制度的意义最终不在于制度本身,而在于有一个懂其真义的人来监督执行。制度虽好,没有真正懂行的人来监督执行,也不能产生实际效果。老总见得多,有时可能对律师法律顾问将信将疑。确也是,如果不能把法律服务融入企业管理,企业会对律师法律顾问有陌生感。甚至出事了才想到法律顾问,可遗憾的是法律顾问也只能解决出事以后的问题了。所以,“法律服务融入企业管理”,也需要理解,需要沟通,需要合作! 
    毋庸置疑,企业应该有一个律师法律顾问。这是时代的要求,也确是企业的内在需要!他可以不是什么大律师,但必须踏实敬业。有远见的老总,也许会因此使企业受益终身! 
    愿与您合作。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顺祝 
商祺!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企业要善用律师法律顾问 
    现代社会,法律与我们如影随形,不管你愿不愿意,法律问题总是或迟或早、或多或少的出现在你面前。 
    没有不需要法律服务的企业,只存在怎样利用律师服务的企业。有的企业是遇到官司请律师,有的企业是聘请律师作常年法律顾问。 
    实际上,稍具规模和业务较频繁的企业,应该考虑选择聘请律师作常年法律顾问。 
    业务越繁忙,越要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,要确记法律风险是与经济活动量成正比的。 
    任何事物的出现都不是无原无故。法律纠纷的出现也是有一个萌芽和滋长的过程。与其伤筋动骨必须作手术时请律师作“外科医生”,不如趁早聘请律师为你充当“保健医生”。 
    聘请律师作常年法律顾问,可以把法律服务融入企业经营管理,增强企业决策管理、企业日常经营管理、企业监控监督管理的 
科学性和系统性,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法律风险。 
    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常年法律顾问,已渐渐超出传统的法律服务,其与企业的关系更加紧密和融洽。在企业的经济交往与合作、重大商务谈判等领域发挥其特有的作用。它已逐渐成为企业老总的好参谋、好助手、好朋友。 
    聘请律师作常年法律顾问,最好让它成为一种有内涵的时尚,但确忌成为一种挂名的时髦。 
    总之,法律风险的防范,最终决定于观念和意识,决定于企业老总强烈的市场风险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。对于律师常年法律顾问,老总“会用”了,并且“充分”用了,它自然会发挥其特有的效用。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律师与企业 
    不久前接到一位老总的咨询电话,开口就问我与法院的关系如何。老总的心情可以理解,但毕竟说明一些企业对律师的作用还是缺乏全面了解,也说明沟通与交流是必要的。就此,我想再谈谈 ——— 律师与企业 
    中国人天生就对“关系”这样的潜规则深谙其道,运用娴熟;而对“法律”这样的显规则,却显然忽视,不擅长运用它来保护自己。“关系”虽好用,但有时成本和风险却很高;而法律这种现存的东西,我们为什么不尝试着“开发利用”呢? 
    随着社会的发展,法律已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,并且逐渐向深度发展,这毕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。我们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,不可能对此视而不见,否则,吃亏只能是我们。现实中,我们因忽视法律而受骗上当,因忽视法律而违规受罚的事例,确也屡见不少。 
企业怎样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?由于专业分工的不同,企业一般只能通过律师的作用来实现这个功能。律师这个行业之所以存在和发展,就是因为社会有这个需要。 
    市场经济的规律,可以说是优胜劣汰,也可以说是弱肉强食。在这个日愈竞争激烈的社会,企业必须学会运用各种方法保护自己。学会用好律师,应是企业重点考虑的一种方法。 
    律师的作用在哪里?它的作用就体现在你怎样“用”这个字上。现今律师业,非诉讼业务(除打官司之外的法律业务)所占其全部业务的比例越来越高。打官司时,我们都会用律师,没有官司时,我们也应该擅于用好律师。不要把法律看成死的,只要你会用律师,他就是活的东西,他可以成为你商场保驾护航的护身符。 
    一个投资项目,在经济上好象有利可图,但凭商人敏锐的直觉又感觉存在某种风险,但又不知是什么风险。律师介入后,可以帮助你发现法律上的风险,并且确定这个风险程度有多大,进而帮助你进行放弃还是上马的决策。 
    一个商业谈判,你如果有律师而对方没有,一开始,就会给对方造成心里上的压力,在心里上你就先占了优势。谈判还没正式开始,你就先胜一筹。而这,仅仅只是律师在整个谈判过程中作用的开始。 
    实际上,在非诉讼领域,所有企业对律师都有潜在的需要。只是这种潜在的需求,有待律师去挖掘、去争取,进而使企业的这种潜在需求得以有效满足和实现。 
    企业聘请法律顾问,首先,看这个律师的专业水平,其次,看这个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,再次,这个律师最好有相关的经济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。 
    律师在为企业服务过程中,应该在不违反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,对当事人做到“法为当事人所用,利为当事人所谋,情为当事人所系”。 
    沟通与交流,对律师与企业来说,不仅合作前需要,合作过程中更需要。及时、顺畅、充分的沟通与交流,他可以使律师服务的效能发挥到最佳。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律师的作用 
    ● 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,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,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。简言之,律师就是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维护正义的目标。 
    ● 正义的概念是抽象的,人人都可以自以为代表正义和维护正义,而对于正义的价值观却会因人而异,各不相同。更何况,在不同的时空中评价正义的社会标准也会发生变化。如此,便出现了评价正义的法律标准。 
    ● 作为法律评价体系中的一个必要环节,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形成这种最终评价提供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,具体表现为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 
    以上内容摘自我国著名律师田文昌所说的几段话,目的是与企业共同解读律师的作用,使企业用好律师。实际上,律师即不是包青天,也不会为坏人辩护而成为坏人,律师的作用主要是程序意义上的。即律师是“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”。 
    西方有句法谚:“有毒的树上结的果实一定有毒”,它是指程序上如果出问题,结果一定有问题。任何事情,必定有一定的程序,才有一定的结果。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作为一个大的系统健康运行的必要环节,一个国家之所以费尽心思花大成本设计出包括律师制度的公、检、法、司制约程序机制,不是摆设。实体正义不是凭空实现的,它需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。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律师的国家是什么样的国家。 
    大到国家,小到企业,都有同样的道理。一个企业作为一个小系统健康运行同样也有一定的程序控制,比如一定的管理程序。其中法律风险预防机制就是企业管理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。预防法律风险的成本实际上是一个企业长期发展所必须付出的,如若不然,它在将来的某一天会以损失的形式数百倍、数千倍的付出。一个企业如果到了出大问题的时候才想到律师,也许请了律师也无力回天。这实际不是耸人听闻,因为从长远来看,在市场化、竞争化愈趋愈烈的今天,没有法律预防机制的企业出问题是必然的,不出问题才是奇怪的。 
    程序有问题,结果肯定有问题。这个道理实际很简单。只是我们中国人太聪明了,太重结果,急功近利,已至于忘记了长远利益。 
( 谢卫东)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
聘请单位(甲方):      
受聘单位(乙方):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  
 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,甲方聘请乙方律师        担任常年法律顾问。经双方协商,议定以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。
    一、法律顾问在受聘期内,须“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。其具体业务为:
    1、为甲方业务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,接受咨询、提供意见、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。
    2、协助草拟、制定、审查或者修改合同、章程等法律事务文书;
    3、接受甲方委托,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磋商、谈判或签约;
    4、接受甲方委托,签署、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;
    5、应甲方要求,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,进行法律分析、论证,提出解决方案,出具律师函,发表律师声明,提供法律意见,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、协调、调解;
    6、应甲方要求,讲授法律实务知识,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。
    乙方的服务不包括甲方控股、参股的子公司、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。
    协议签订后,乙方律师帮助甲方清理经济纠纷,共同研究解决方案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本协议之规定,为甲方开展法律服务。
    二、法律顾问的工件时间和联系方式:电话随时联系。
    电话:13636700511
    三、法律顾问的工作开展问题:
    1、法律顾问应按《律师法》第三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办案。
    2、为有利法律顾问完成职责,受聘律师在受聘期内可以参加甲方有关法律业务方面的会议。甲方应向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、交通、通讯条件,承办案件必要的经济开支,如差旅费、电话费、汽车费等。
    3、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、情况。法律顾问必须贯彻和严格遵守律师法,恪守保密制度。
    四、法律顾问的受聘期限和聘金:
    1、法律顾问应聘期限自200   年   月   日起到200    年   月   日止。
    2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、财政部、《律师收费办法》之规定,经双方商定,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聘金每年       元。协议签订的一周内即行付清。
    五、律师在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中,为甲方代理民事、行政、经济案件的仲裁、诉讼,按本条第     款执行:
    1、依据中国律师行业惯例,甲方应同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,出具授权委托书,乙方收费时给予优惠,代理费在甲方办理委托时一次交清。
    2、在甲方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中,免收诉讼代理费。
    六、凡变更、终止本协议,必须经双方协商。否则,任何一方不得随意、终止本协议。
    七、本协议一式四份,于200   年   月    日签定,甲、乙双方各执两份。
    八、备注:

    甲      方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乙      方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法定代表人:

    法定代表人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受 聘 律师: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二00   年    月    日       二00   年    月    日     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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